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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经营“两证”合一审批权下放
来源: | 作者:hqtlseeds | 发布时间: 2016-08-24 | 5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企业注册门槛降低档案须完善

  记者:为什么要取消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要求?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同时,《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为落实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新《种子法》取消生产经营许可的资金条件,删除了原《种子法》关于“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要求。鉴于此,《许可办法》取消了企业注册资金和先证后照的要求。今后,在工商登记环节实行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企业根据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相应责任;在许可审批环节突出种子生产经营相关的资质条件,企业根据计划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减轻企业种业投资的资金压力,促进种业万众创新、大众创业。

  记者:种子企业如何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答: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各环节活动的真实记录,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种子质量的重要内容。规范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有利于实现种子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加强许可事后监管。新《种子法》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方面,突出强调了两方面,一是要求保证可追溯,二是要求保存种子样品。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种子经销门店实行备案制度

  记者:新《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这一制度在新办法下将如何实施?

  答: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经销门店的管理一直是种子监管的难点。当前我国种子企业普遍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采取”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形式,组织农户或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种子生产活动。同时,在种子销售链条上,种子经销门店数量众多、销售渠道复杂,全国种子经销店约有近30万家。原《种子法》对种子委托代销、委托生产和经销门店缺乏必要规范,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制售假劣种子,严重干扰种子市场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