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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实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大战略
来源:农民日报 | 作者:hqtlseeds | 发布时间: 2016-08-24 | 40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加快构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

     实施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重大战略,必须加快构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央一号文件对此都有明确要求。我 们要按照中央要求,着眼于“十三五”期间基本建立完整的政策体系,着力从四个方面谋划和推动出台专门的政策文件。其一,强化政策聚焦。聚焦主体,明确将致 力于商品农产品生产服务的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作为政策扶持的目标群体,不让种粮农民在经济上吃亏;聚焦产业,重点针对农业调结构和供给侧改革涉及的相 关行业和领域,通过政策引导新型经营主体增加投入、发展生产;聚焦区域,政策重点向粮食主产区、优势农产品产区和贫困地区倾斜,不让种粮大县在财政上吃 亏。其二,强化政策落实。中央和地方已经出台了不少政策,关键是抓好落实。要通过绩效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办法,总结提炼地方和部 门创新政策的成功经验,适时上升为更高层面的政策举措。其三,强化政策创设。推动投入政策在主产区由政府全额承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要聚焦新型经 营主体和种粮农民;金融政策要在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同时,加大面向农业的机构创新力度,创设面向农民的银行,鼓励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保险政策要本着 “扩面提标增品”目标,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费补贴标准,增加农业保险险种,特别是要支持保险公司创设新型经营主体专属的农业保险产品。其 四,强化政策衔接。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撬动作用,推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衔接和联动,形成完整的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体 系,支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竞争性产业发展。与此同时,积极创新经营主体的组织机制,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主协会、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或联合会、龙头企 业协会等新型主体联盟,形成有机联合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共同应对市场风险、提高谈判地位,促进新型主体融合发展。要抓紧编制完善“十三五”现代 农业经营体系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文件,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作者系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